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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師資藝教司-教師專業發展科  電話:(02)7736-5649 電子信箱:s84270@mail.moe.gov.tw

一、計畫目的

(一)落實新南向政策,擴散我國師資培育成果,提高我國在海外教學領域之影響力,拓展我國教師就業機會及深化教學經驗,增進其文化理解、人文關懷、國際體驗及培養語言能力,並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

(二)規範我國優秀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之相關補助作法及內容,以提高我國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任教之誘因。

二、補助措施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海外臺灣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等4校。

2.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國泰北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中學、泰北清萊府萬偉鄉光復高級中學、華雲學校、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泰北清萊府萬偉鄉淨心中文學校等7校。

(三)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任教教師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給。同一教師補助以2年為原則,累計最多不超過4年。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上版日期: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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