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項目:
(1) 網路(線上)學習類:補助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培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文宣印製等費用等。
(2) 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① 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及印刷費等。
② 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③ 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等。
(3) 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其補助項目:
① 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及經營所需費用。
② 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語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課程(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③ 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4) 策略專案類,其補助項目:
① 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千元,補助以2週為原則;機票款及保險費不予補助。
② 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研習華語文:短期研習每人每週獎助6千元,獎助範圍以2週至4週為原則。學期期程研習每人每學期獎助4萬元,獎助範圍至多2個學期。
③ 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④ 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2.申請期間:於計畫活動辦理3個月前提出。
3.資格條件:
(1) 計畫申請單位:
① 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② 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③ 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④ 國內政府機關、我國駐境外機構。
(2)申請方式: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件(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無償使用同意書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1式5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4.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本部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複審。
*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