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 本部)為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城鄉發展之在地連結合作,實踐其社會責任,鼓勵教師帶領學生以跨系科、跨團隊或跨校聯盟之結合,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共同促進在地產業聚落、社區文化創新發展,並能對接國際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將優質之社會實踐成果發表或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2. 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專案輔導學校。
3.補助計畫期間: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採分年核定補助。
4.申請原則:
(1)同一學校得就大學特色類及永續發展類計畫提出申請,總申請件數至多五件。
(2) 申請計畫之學校應將社會責任實踐列入校務發展基幹項目及學校發展特色之整體規劃。
(3) 各類計畫之團隊應由學校擇定計畫主持人。同一教師至多擔任本計畫一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4) 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與執行中或曾執行之社會實踐型計畫相同者,不予受理。
5.補助基準:
(1)學校推動本計畫整體運作及校務支持規劃方案,經本部衡酌審查結果及學校量能後,補助部分學校,每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大學特色類計畫:萌芽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三百五十萬元;深耕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八百萬元。
(3)永續發展類計畫:國際合作型計畫及特色永續型計畫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一千一百萬元。
6.諮詢輔導及成效考核機制:
(1) 由本部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組成專家諮詢輔導團,深入了解及協助各類計畫之推動;必要時,得另擇定具備推動經驗規模與量能之學校,協助辦理區域內計畫交流、研習及經驗移轉等事務。
(2) 由本部組成審查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受補助學校簡報、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輔導訪視等方式,每年度辦理期末考核(依本部通知之期限);考核結果將作為延續計畫申請是否續予補助及補助經費額度之評核依據。
(3)學校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調整計畫類型、扣減或停止全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