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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司處補助公告

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 友善列印
資料來源:技職司-綜合企劃科  電話:(02)7736-6198 電子信箱:ichen@mail.moe.gov.tw

一、   補助項目

依規定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計畫書經審核通過者,本部予以核定並辦理開班經費補助事宜。


二、   申請期間

每年度11月至下一年度2月期間,由各技專校院(或各直轄市、縣市或辦理本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鄰近僅有一般大學科系可銜接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之大學校院) 研擬申辦計畫,依本部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


三、   資格條件

(一)   以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辦理為原則,但各直轄市、縣市或辦理本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鄰近僅有一般大學科系可銜接高級中等學校群科者,得專案報部申請。

(二)   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技專校院以進修學制為原則。但各直轄市、縣(市)或辦理本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鄰近僅有日間學制之大專校院,得經本部專案同意後辦理,學雜費收費並應低於日間學制收費。

(三)   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以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班級為限。


四、   審查方式

(一)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應偕同經濟部、勞動部等政府相關單位,邀請學者專家、社會人士、學校代表、學校主管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若申辦計畫為續辦班,得免辦理複審。

(二)   初審作業由本部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初核;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補正。

(三)   複審作業由本部審查小組召開複審會議,得就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

(四)   複審通過之計畫有需修正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本部俟各校依規定完成修正計畫書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五、   補助原則

(一)   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每校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六學年度後核定計畫案,技專校院開設嚴重缺工產業班別,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二)   技專校院執行補助經費之期程,為開辦第一年至專班生修滿修業年限止;高級中等學校執行補助經費之期程,為開辦第一年執行完畢。

(三)   技專校院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但專班辦理成效良好,經本部同意者,得免提列配合款。

(四)   高級中等學校,本部主管者,免編列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各該政府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五)   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六)   計畫案經費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上版日期:1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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