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
- 目的: 為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協助相關政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特設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
- 本輔導團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
二、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提供教師經驗分享,協助其專業成長。
三、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協助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輔導訪視,並提供專業建議。
五、其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 補助對象、範圍及原則:
- 補助對象:經遴選聘任之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團輔導員。
- 補助範圍及補助原則:
(一)補助範圍:
1、補助輔導員所屬學校,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作為推動課程與教學之用。
2、補助輔導員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3、補助輔導員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兼職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補助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三)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八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
伍、輔導員之資格及遴選方式:
(一)輔導員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五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二)遴選方式:
1.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師,向本部推薦。
(2)自我推薦:符合前款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本部自我推薦。
2.審查:本部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受推薦之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其遴選簡章,由本部定之。
陸、輔導員權益及義務: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每週減授課規定如下:
1.教師經依本要點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2.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所屬學校於足額支付後,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於課程與教學相關運作。但輔導員應每星期返校授課至少二節至四節。
(二)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教師擔任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擔任本輔導團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第二款第一目之(1)規定之兼職費。
(四)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義務如下:
1.經聘任後,應依規定參加本部及所屬分組之培訓,並出席所指派之相關團務及聯繫會議。
2.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3.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服務。
(五)教師經聘任後,得依下列規定予以培訓:
1.由輔導團各分組依其專業所需自行訂定培訓方式;必要時,由本部規劃主辦。
2.培訓時間,以寒暑假優先,並視需要辦理研討會、工作坊或增能研習。
柒、考核與獎勵:
(一)由本部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就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者,分別予以考核。
(二)前款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奬勵:
1.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2.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部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其相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三)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者,除前款奬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本輔導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部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
(四)前款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依本部規定辦理,本部得就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務者,分別訂定不同額度之奬勵額度;獲奬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
捌、注意事項: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 條及第3 條所稱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18 條第3 項規定,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