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全面協助私立大學校院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學校健全特色發展,縮小公私立大學校院之教育資源差距,每年編列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之獎補助經費,其中分為補助及獎勵經費(補助部分占百分之三十,獎勵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俾利協助學校發展校務。
依據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釋意旨,機關團體辦理補助案,應於開始受理申請前,將補助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本計畫116年度補助相關資訊公告如下:
一、補助項目: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
二、申請期限:116年1月27日截止。
三、資格條件:
(一)本部主管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學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獎勵補助:
1.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2.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3.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審查方式:每年度進行書面審查,每兩年度一次簡報審查。
五、個別補助金額上限:
(一)一般大學以學校前一學年度決算收入金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其中捐贈收入金額之採計,以其收入百分之十為計算基礎,如捐贈收入百分之十金額超過學雜費收入,則以學雜費收入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宗教研修學院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者,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置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30.7億(依年度預算編列及審議結果辦理)。
七、本補助申請應踐行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補助對象請併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請由本部政風處網頁下載「(補助)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表,填寫後併同計畫申請書提交。
https://depart.moe.edu.tw/ED4300/cp.aspx?n=EF5E55F317ED9D85&s=1E77F44E3255EFB0
其餘相關申請及補助作業請依本部後續通知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