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一)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為優等及甲等者。
(二)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為積極改善檔案管理作業所提之申請計畫經核准者。
二、補助基準:
(一) 經本部考評成績列優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上限。
(二) 經本部考評成績列甲等者,獎助總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上限;每一機關(構)學校獎助額度以新臺幣15萬元為上限。
(三) 經本部推薦並獲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者,獎助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
(四) 符合本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分配之。
(五) 年度累計之獎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80萬元為限。
本要點100-112年獎補助執行情形詳如附檔,目的在於鼓勵或協助所屬機關(構)學校改善檔案管理軟硬體設施,提升檔案管理作業效能,輔導所屬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並樹立學習標竿,持續精進、深化檔案管理意識,促進檔案開放應用,提供我國教育發展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