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受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課後照顧班及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法人及團體,因服務中斷影響營運,爰補助其行政費用,並訂定本須知。
貳、依據
依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款、第3條第2項、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2項、第7條第3項、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辦理。
參、補助對象
一、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班之受疫情影響法人及團體。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受疫情影響法人及團體。
三、前二款受疫情影響單位屬補習班、文教機構、課後照顧中心或幼兒園者,非本須知之補助對象。
肆、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受託人之行政費;幼兒園準用上開辦法之規定。
二、補助期間及額度:
(一)疫情停課期間(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日止,計6週),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辦理之收費基準,及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總收費百分之二十計算受託人之行政費,並補助受託人之行政費之百分之六十。
(二)國民小學課後照顧班:每週受影響總時數以14小時計,每班以25人計;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每週受影響時數以10小時計,每班以15人計算。
三、補助對象同時受託辦理學校課後照顧班及其附設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者,應依前二款規定分別核算其補助額度後,加總計算總申請之行政費補助額度。
伍、申請期程
受委託辦理之法人及團體,應於本須知發布後至110年7月31日期間,向原委託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學校或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園申請;如該法人或團體同時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班及其附設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者,統一向學校申請。
陸、申請、撥款及核結程序
一、申請程序
受委託辦理之法人及團體,應於本須知發布後至110年7月31日前,將下列文件提供原委辦課後照顧服務班之學校及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園(得採電子檔免附紙本),經彙整完畢後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審核認定通過,撥付補助經費:
(一)申請表(附件1)。
(二)110年4月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僱用員工未滿5人且無成立勞保事業單位者免附)。
(三)110年5至6月僱用員工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如以現金支付薪資則檢附員工印領清冊)。
二、撥付方式:
(一)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於110年7月31日前先行預核並撥付各地方政府本案經費。
(二)各地方政府審查通過後,至遲應於2週內,由地方政府採一次性撥款匯入受疫情影響法人或團體指定帳戶;國立學校經國教署審查通過後,亦同。
三、經費追加減及核結程序:
(一)各地方政府經費如有不足,應於110年9月30日前函報國教署辦理經費追加減作業,並於110年10月31日前檢附經費請領清冊(如附件2)函報國教署辦理核結。
(二)國立學校逕依上開時程函報經費請領清冊(附件2)予國教署,辦理經費追加減及核結作業。
柒、其他
一、於本部指定之相關補助期間(110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日止,計6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以同一事實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字、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
(三)違反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之規定。
(四)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五)解散或歇業。
(六)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新臺幣50萬元。
(七)對全職教職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異動投保單位(視同非自願離職)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但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不在此限。
(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九)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二、本部、地方政府或學校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或重複補助情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採取適當之處置,協助追回溢領或重複補助之經費。
三、涉及受疫情影響補助項目之有關憑證檔案及證明文件,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自行妥善保存備查;必要時,本部及地方政府得進行相關查核。
四、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五、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事項辦理。
捌、經費來源
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支應。
玖、聯絡窗口
(一)國小部分:國教署國中小教育組王廷尹小姐:02-77367421
(二)幼兒園部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林宜嶺先生:02-77367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