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pdf![]()
申請期程:
申請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學校。
補助項目及內容:
-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公辦公營自設廚房學校之廚工薪資補貼及學校午餐運作等成本計算方式:就學校廚工員額,以5、6、7三個月,每個員額最高補助學校新臺幣4萬元計算。
- 補助學校配合政策停課期間,依契約補償團膳業者等已備食材成本損失計算方式:[(依契約上課日每人餐費*食材所占比率70%*40%魚、肉類成本*1天)+(每人餐費*食材所占比率70%*50%蔬果蛋豆類及製品成本*3天)]*用餐人數。
申請方式:
- 由各地方政府彙整其所轄學校所需經費,向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提出經費申請。
- 本部主管學校所需經費,由學校向國教署提出經費申請。
其他相關事項:
- 本須知補助之經費,不包括硬體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 補貼自設廚房公辦公營學校之廚工薪資津貼,目的為避免學校因停課須退還學生午餐費用而影響廚工收入,並可穩定人力。
- 本須知附件1及附件2,由受補償之團膳業者等填妥後,交學校留存備查。
- 地方政府收到撥付款項後,應於一週內撥付學校。
- 補助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 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解散或歇業。
- 違反勞工法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 對全職教職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裁員或異動投保單位(視同非自願離職)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 其他經本部公告禁止之情事。
- 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公告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諮詢服務聯繫窗口(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 廚工薪資補貼相關:丁先生(04)3706-1552、吳先生(04) 3706-1362。
- 已備食材成本損失相關:林小姐(04) 3706-1363、張小姐(04)3706-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