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兒園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
依據: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紓困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款、第3條第2項、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2項、第7條第3項、第12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申請期程:
自公告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申請資格: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且持續營運中之私立幼兒園(含準公共幼兒園),於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幼兒停止到園上課期間,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收費:
(一)未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幼兒園:
1. 110年5月確實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退費之自治法規進行退費。
2. 110年6月、7月確實按幼兒當月實際就學日數之比率,向家長收取代收代辦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及點心費四項),已收費者亦應按上開比率退費。
(二)準公共幼兒園:
1. 110年5月確實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退費之自治法規進行退費。
2. 110年6月、7月確實按幼兒當月實際就學日數之比率,向家長收取按月繳交之費用,已收費者亦應按上開比率退費。
二、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
補助措施
一、補助項目:
私立幼兒園(以下所稱皆含準公共幼兒園)教職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
二、補助基準:
(一)110年5月1日至7月31日間,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以其僱用教職員工人數,每人合計4萬元為上限計算,並得依受疫情影響情形或依停課期間,按比率核予補助。
(二)上開人數,為各私立幼兒園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並經審核通過之本國全職教職員工總人數(兼任及特約工作者不計入)。
教育事業機構紓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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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紓困專線(02)7752-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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