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期程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申請資格
․運動事業:
(一)從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業別之運動事業。
(二)為於110年5、6、7月任1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事業於110年3月1日始設立者,以4月營業額為準)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經本部認定屬實者。
(三)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
․從業人員:
(一)具我國國籍之個人。
(二)非屬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構,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事業之全職員工。
(三)為於110年5、6、7月,因與相對人(包括運動事業及個人)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暫停、取消而致任1個月酬勞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酬勞(於110年3月1日以後成為從業人員身分者,以4月酬勞為準)或較108年同月酬勞減少達50%,經本部認定屬實者。
紓困措施
․運動事業:
(一)補助項目: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
1.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且給付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
(1)企業一次性停業補貼:以雇用員工數每位1萬元計算
(2)受雇員工補貼:補助3萬元及就業安定基金1萬元共4萬元,由事業一併具領轉發。
2.未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 ,以全職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4萬元計算,提供一次性停業補貼予運動事業。
(三)全職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
․從業人員:
(一)補助項目:與相對人(包括運動事業及個人)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暫停、取消之酬勞減損。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採一次性定額補助新臺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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