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基本法」第5條及「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13條之規定,各縣市教育經費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且專款專用。為落實法令之規定,教育部透過考核與獎勵機制,促使各地方政府提升教育經費執行率,並逐步將基金年度終了之賸餘款予以滾存運用。
教育部自97年度起,積極推動行政院核定之「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試辦計畫」,此計畫之內涵,係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由公務預算改為附屬單位預算,除能提升教育經費之執行彈性與使用效益外,並可活化縣市政府與學校之經營管理,而且預算執行結果之賸餘款可滾存基金,以達到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之目標。為推動此計畫,教育部至各縣市辦理宣導講習、統一開發會計資訊系統與制定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參考範本供各縣市政府使用,且對於配合推動將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縣市,由教育部補助先期作業所需人力、資訊設備及教育訓練等相關經費,以及2,000萬元至4,000萬元不等之一次性開辦費及獎勵金。另在考核方面,除列為教育部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項目外,亦同時列為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一般教育補助款之考核重點,對於教育經費執行率偏低及基金尚未實施附屬單位預算之縣市,均無法獲得高分。
教育部98年度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有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目,業於本(99)年2月份完成全國25縣市之相關書面資料審查作業,經整理各縣市政府所填報之資料顯示,97年度教育經費執行率達93%以上者有14個縣市;另截至98年底,將賸餘款滾存基金專戶達2,000萬元以上繼續挹注於教育支出者有13個縣市,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者有9個縣市。該項目經核分結果評定為「優等」者計有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苗栗縣、彰化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等13個縣市。
另目前已有新竹縣(市)、臺中縣(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及連江縣等13個縣市表示100年度願意參與實施。未來教育部仍將持續輔導各縣市政府落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運作,俾達成充實並保障教育經費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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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運作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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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年度教育經費執行率達93%以上 |
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彰化縣、 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 嘉義市、臺南市等14個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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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98年度止賸餘款滾存基金專戶累計數達2,000萬元以上 |
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縣、 彰化縣、雲林縣、高雄縣、臺東縣、臺中市、臺南市、 金門縣等13個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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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99年度止已將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 |
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苗栗縣、 澎湖縣、基隆市、金門縣等9個縣市 |
註:教育經費執行數含實支數、保留數及當年度賸餘款滾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