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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大陸地區高校開放我國學生頂標生入學相關報導,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如下: 一、尊重學生教育選擇權,但應考量學歷不被採認之風險: 選填大學志願係學生個人教育選擇權,本部予以尊重,惟本部迄今尚未接受民眾報備就讀大陸高等教育校院,亦未採認大陸高等教育校院學歷,目前雖為推動採認大陸高等教育學歷及招收大陸學生,草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大學法第25條」、「專科學校法第26條」等修正草案,但目前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未來如前開母法審議修正通過後,本部仍須就法律程序、國人赴陸就學及就業機會、考量大陸高教品質提升及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等重要檢視效標,再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及法學專家等召開會議進行利弊分析與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並循法律程序辦理預告及公告,爰在上開辦法修正案尚未定案前,先行前往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就讀之學生,應瞭解並承擔學歷不被採認之風險。 二、我國高教品質整體已達一定水準,並具國際競爭力 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為確保學生受教權益,本部除補助學校基本需求外,更定期推動各類評鑑,各大學不論在師資結構與圖儀設備上,皆達一定水準。另為整體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競爭力,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教育部分別就研究、教學與產學等層面,編列競爭型經費挹注學校,例如「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激勵計畫」,以協助學校根據自我特色,厚植其實力。再者,面對各國積極爭取優秀人才,教育部將於近期推動彈薪方案,以打破過去齊頭式薪資結構,協助學校延攬並留任人才。相較於大陸高等教育校院品質參差、良莠不齊,且大陸治安問題、生活適應問題、個人經濟因素、及政治因素等,教育部建議學生應審慎衡酌考量選校事宜。 三、兩岸高教互動不對等,籲請立法院儘速通過三法修正案: 大陸於98年7月片面宣布,其高校可免試招收學測成績達頂標級的我國高中畢業生,因事屬大陸方面之招生規劃,本部不予置評,因我國陸生政策之相關母法尚未經立法院審議修正通過,國內大專校院無法招收陸生,雙方處於交流不對等情況。惟臺灣高等教育容量充足,品質亦有一定水準,學雜費亦相對低廉,加上地緣、語言、文化優勢,兩岸互動密切,請立法院就涉及陸生來台及學歷採認之三法儘速審議通過,俾利我國各大學得與大陸之大學具有公平競爭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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