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
修訂說明:
一、
本部於民國七十六年公布《重訂標點符號手冊》,迄今已逾二十年,鑒於文書處理方式及使用習慣有所改變,為因應實際需要,特加以修訂。 二、
本修訂版之標點符號計有: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引號、夾注號、問號、驚嘆號、破折號、刪節號、書名號、專名號、間隔號、連接號等十五種。其中,橫式「引號」改為「」『』,「連接號」為新增,「間隔號」為原「音界號」之改稱。 三、
本修訂版內容分別以橫式、直式呈現,解說體例包括:名稱、符號、位置、說明、用法舉例等五項,有需要者再加附注。 四、
本修訂版標點符號有甲、乙式者,可自由選用。
| 符號索引: | |||||||||||||||
| 名稱 | 句號 | 逗號 | 頓號 | 分號 | 冒號 | 引號 | 夾注號 | 問號 | 驚嘆號 | 破折號 | 刪節號 | 書名號 | 專名號 | 間隔號 | 連接號 |
| 符號 | 。 | , | 、 | ; | : | 「」『』 | 甲式:( ) 乙式:── ── |
? | ! | ── | …… | 甲式:﹏﹏ 乙式:《 》〈 〉 |
__ | . | 甲式:— 乙式:∼ |